Article 12
In force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一)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草原;
(二)重要放牧场;
(三)打草场;
(四)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五)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