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建成后试生产运行六个月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运行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