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建成后试生产运行六个月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运行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