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运营服务费百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