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及时上交或者拒交、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涉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