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排水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施工工期。排水单位和个人排水水质轻微超标,对排水设施不致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标准的,主管部门可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限期治理。该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不符合排水标准的,双倍征收污水处理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