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搭设电线(缆)、悬挂广告牌;(二)剥损树皮、折枝、攀树和擅自采摘果实(属个人的经果树木采摘果实除外);(三)借树搭棚或将树体作为支撑物、固定物;(四)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污水、废渣、垃圾、溶盐雪及其他有毒(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毒气等;(五)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