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