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性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