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新建设施取用地下水。已建成的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取水设施,应当依法限期关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