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供水企业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与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鼓励城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实行全程服务和管理,并计量抄收到户。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