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挖掘作业、取土、采砂、植树、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等;(二)擅自启闭管网阀门或者损毁、盗窃、压占公共供水设施;(三)擅自将供暖或其他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四)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