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供水价格和建安、改造费用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依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依法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