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影响正常供水时,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