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水质和供水设施运行、清洗、消毒及安全保障管理制度,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对水质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