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根据监管职责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