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对施工单位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采取施工相应措施进行绿化作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园林绿化作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