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六章 企业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五条有效企业工会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一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会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一级工会处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