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拨缴工会经费的;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

(三)开业或者投产一年后未建立工会组织,又不按规定拨缴组建工会筹备金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