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六章 企业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三)开业或者投产一年后未建立工会组织,又不按规定拨缴组建工会筹备金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