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者、收购者、屠宰者、贮运者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畜禽产品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仍然收购、屠宰、贮藏、运输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