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对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畜禽产品,以及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畜禽产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并监督货主对同一来源的畜禽产品予以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拒不处理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对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不得随意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