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收购、屠宰、贮藏、运输下列畜禽产品:

(一)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二)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无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

(四)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畜禽产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