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建立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如实记载畜禽来源和销售对象、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