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屠宰和产品贮运第二十一条有效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建立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如实记载畜禽来源和销售对象、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