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体现港口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结合产业布局、港口资源条件、环境保护和综合运输网等因素编制,统筹考虑区域内港口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