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七章 港口安全第五十八条有效引航机构对提出引航申请的船舶,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资质证书的引航员,按照船舶引航的有关规定,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引航机构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