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引航机构对提出引航申请的船舶,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资质证书的引航员,按照船舶引航的有关规定,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引航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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