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七章 港口安全第五十一条有效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开始二十四小时前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报告。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做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现场监管,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人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