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由港口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维护,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的有关规定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