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