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