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评估第三十九条有效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不得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