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评估第三十八条有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委托人名称、受托人名称、评估项目、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