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评估第三十六条有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分别对出具的评估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