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十九条有效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明确附生效条件的条款。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签约户数达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户数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房屋征收决定终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