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第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用于征收补偿的资金应当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