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第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就房屋征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