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志愿服务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围,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各种志愿服务,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报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