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禁止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从事经营性的活动。以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