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等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