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未依法提供就业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