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宣传,组织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统筹就业服务资源,促进就业创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