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就业工作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实施政策扶持,稳定和扩大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就业岗位,为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适应市场需求。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