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其提高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