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应当开展就业指导、创业教育和就业服务,建立和完善就业实习制度,组织学生参加实习,提高学生操作技能和实践能力。

鼓励用人单位为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的学生提供 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教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