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国家和本省规定范 围内的企业失业人员;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 民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就业状况适时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