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扶持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推进城镇化建设,带动和扩大就业;鼓励和扶持在农村创办经济实体和专业合作社,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加强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推动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