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漓江流域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村镇道路建设、生态农业园建设,加大漓江源头、沿岸和库区贫困村脱贫力度,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发展有益于生态环境的各类产业,不断改善漓江流域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帮助解决就业或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