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利用第五十五条有效在漓江干流、主要支流、源头、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水体,禁止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规模养殖;在漓江流域的其他水体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限制规模,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防止造成水域污染。在漓江流域禁止养殖未经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