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利用第四十八条有效开发利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水、土地、森林、溶洞、山岭、洲岛、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应当符合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