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景观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漓江流域环境的综合治理和生态农村建设,使之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